菸害防制法 第45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八章 附則 第45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