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食品業者得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臺辦理;其文件、資料,得以掃描上傳。
許可文件展延、查驗登記內容變更、移轉及換發之申請案件,食品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原許可文件正本寄送中央主管機關登載用印或繳銷。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下列規定,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二目、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二目之衛生分析表正本。
二、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與第八款及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