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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申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展延,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產品,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原許可文件。
二、原製造廠最近一年內出具依原許可內容繼續製造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正本。
三、委託製造者,其委託證明文件正本。
四、申請不同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者,每一規格、型態、材質均檢附產品中文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各二份;說明書內容相同者,得檢送任一規格、型態、材質者之說明書。
五、營養成分分析表正本:原製造廠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機構最近三年內出具。
六、臨床人體食用研究報告(屬營養均衡完整配方者免附)。
前項文件、資料,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一項展延申請案經審核符合本法規定者,核發有效期限五年之許可文件;其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文件之產品,其展延申請案,經審查有產品配方未能符合規格或未能提供臨床人體食用研究報告者,得核給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許可文件;其再次展延者,應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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