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16~18條(共 3 條)
本辦法所定規費之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排妥動物隔離場所者,其繫留費依修正前之收費基準計收費用。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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