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16~18條(共 3 條) 法規: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全文 第16條本辦法所定規費之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17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排妥動物隔離場所者,其繫留費依修正前之收費基準計收費用。 第1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