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訂定) 第四章 開會

條文:
第15~17條(共 3 條)
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務委員會開會七日前,將會議議程送達各會務委員,並副知主管機關。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應先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出席會務委員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應宣告延會。
議程所列之議案議畢,主席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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