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訂定) 第四章 開會 條文:第15~17條(共 3 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訂定)全文 第15條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務委員會開會七日前,將會議議程送達各會務委員,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16條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應先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出席會務委員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應宣告延會。 第17條議程所列之議案議畢,主席即宣告散會。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酌定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