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應先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出席會務委員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應宣告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