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會員

條文:
第14~15條(共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團體贊助會員,以各該團體之法定代理人為代表人。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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