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五章 漁撈日誌、漁獲通報及混獲忌避措施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其為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前項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其為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單一航次之南方黑鮪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季節性專業組,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混獲組,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三百公斤,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一、季節性專業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混獲組南方黑鮪之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三百公斤,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三十。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應至少使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一種應為驅鳥繩,其餘應自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選擇運用;其規格如附件四。
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
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