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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前項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其為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經營者或船長應每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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