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機械部分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節 捲胴等

條文:
第24~27條(共 4 條)
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所用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鋼索種類│捲胴等之│比值│││類別├───┬───┬───┤│││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鋼索│捲胴│16│20│25││├────┼───┼───┼───┤││槽輪│16│20│25│├─────────────┼────┼───┼───┼───┤│供伸縮使用之鋼索│捲胴│14│18│22.4││├────┼───┼───┼───┤││槽輪│16│20│25│├─────────────┼────┼───┼───┼───┤│其他類型鋼索│平衡輪│10│12.5│16│├─────────────┴────┴───┴───┴───┤│備註:表中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1.第一組: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Lang’s)撚法者及6股37絲者。
││2.第二組:鋼索之構造為3股、4股或多層撚鋼索(Multi-layer││strands)者。
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6股37││絲者除外)或8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Lang’s)撚法者及6股││37絲者。
││3.第三組: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移動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中心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鋼索與捲胴、伸臂、吊鉤組等之連結,應使用合金套筒、壓夾或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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