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機械部分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一節 制動器等

條文:
第21~23條(共 3 條)
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所必要之原動機、動力傳導裝置、制動器、操縱裝置及其他裝置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於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磨耗、變形或腐蝕。
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有效控制其行駛及保持停止狀態所必要之二系統以上獨立作用之制動系統。
但履帶式起重機、拖車式起重機或以液壓為行駛動力之起重機,液壓系統設有制動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用於控制行駛之制動系統,應符合下表規定:┌───────────┬──────┬───────────┐│最高速度(公里/小時)│制動初速度│停止距離(公尺)│││(公里/小時├─────┬─────┤││)│起重機總重│起重機總重││││未滿20公│在20公噸││││噸│以上│├───────────┼──────┼─────┼─────┤│80以上│50│22│-│├───────────┼──────┼─────┼─────┤│35以上,未滿80│35│14│20│├───────────┼──────┼─────┼─────┤│20以上,未滿35│20│5│8│├───────────┼──────┼─────┼─────┤│未滿20│等於最高行駛│5│8│││速度│││├───────────┴──────┴─────┴─────┤│備註:起重機總重,為其在無荷重狀態之重量,加上乘坐人員以每人││六十五公斤計算之重量。
│└──────────────────────────────┘第一項用於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系統,應具有使起重機於無荷重狀態,停止於地面斜度五分之一之性能。
吊升裝置、起伏裝置及伸縮裝置,應設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動器。
但使用液壓為動力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額定荷重時,起重機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中最大轉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分別設置二個以上之制動器時,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轉矩值之總合。
三、應設置起重機動力(行駛為目的之動力除外)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
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力操作者,應設置擋齒裝置或擋鍵,並應符合下表規定:┌─────────┬──────────┬─────────┐│操作方式│制動力(牛頓)│制動行程(公分)│├─────────┼──────────┼─────────┤│腳踏式│300以下│30以下│├─────────┼──────────┼─────────┤│手動式│200以下│60以下│└─────────┴──────────┴─────────┘前項第一款之制動轉矩值,摩擦阻力不予列計。
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計入制動轉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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