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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所用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鋼索種類│捲胴等之│比值│││類別├───┬───┬───┤│││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鋼索│捲胴│16│20│25││├────┼───┼───┼───┤││槽輪│16│20│25│├─────────────┼────┼───┼───┼───┤│供伸縮使用之鋼索│捲胴│14│18│22.4││├────┼───┼───┼───┤││槽輪│16│20│25│├─────────────┼────┼───┼───┼───┤│其他類型鋼索│平衡輪│10│12.5│16│├─────────────┴────┴───┴───┴───┤│備註:表中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1.第一組: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Lang’s)撚法者及6股37絲者。
││2.第二組:鋼索之構造為3股、4股或多層撚鋼索(Multi-layer││strands)者。
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6股37││絲者除外)或8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Lang’s)撚法者及6股││37絲者。
││3.第三組: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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