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製造安全設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三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加氣站 條文:第85~87條(共 3 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全文 第85條承受灌裝之車輛應距離設置在地面上之儲槽外面三公尺以上。但在儲槽與車輛間設置防護柵時,不在此限。 第86條液化石油氣之灌裝,應採取防止氣體漏洩或爆炸之措施,並依左列規定:一、應拆卸容器與裝卸設備之連接部分後,始得移動車輛。二、應添加當液化石油氣漏洩於空氣中之含量達容量之千分之一即可察覺臭味之臭劑。 第87條加氣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