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25~26條(共 2 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全文 第25條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