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八章 財務查核

條文:
第28~30條(共 3 條)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
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進行工會財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工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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