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則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四節 之一其他浮具活動

條文:
第27-1條(共 1 條)
帶客從事第一節、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以外之其他浮具活動前,應向該管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前項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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