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高速鐵路 › 第三章 運轉

鐵路行車規則 第四節 運轉速度

條文:
第169~172條(共 4 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路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之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
列車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但書各款之規定,於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駕駛室以外處所駕駛時,應限制其運轉速度。
列車依第一百六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退行運轉時,應限制其運轉速度。
鐵路機構應訂定安全之調車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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