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高速鐵路 › 第二章 設施及車輛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三節 保安裝置檢查與維護

條文:
第139~140條(共 2 條)
鐵路機構對保安裝置之狀況,應經常巡視並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前項之巡視、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之保安裝置,使用時應先測試功能。
保安裝置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而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或停用保安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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