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條文:第15~16條(共 2 條) 法規: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全文 第15條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16條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