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17~18條(共 2 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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