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17~18條(共 2 條) 法規: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全文 第17條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 第18條本細則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