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條文:第12~14條(共 3 條) 法規: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全文 第12條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13條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 第14條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