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條文:
第12~14條(共 3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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