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纜線出地裝置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二節 纜線出地

條文:
第281~283條(共 3 條)
纜線之出地應設計使水不會浸入霜凍線以上之出地導線管。
導線或電纜之出地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對導線、電纜或終端損害之可能。
導線或電纜所穿入之出地導線管或肘型彎管,其裝設應使電纜與導線管間因相對移動而造成損害之可能性為最低。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