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纜線出地裝置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節 通則

條文:
第278~280條(共 3 條)
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予以機械保護,其保護範圍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供電導線或電纜應以物理上可容許之電纜彎曲半徑,由地下管槽垂直引上。
保護引出地面之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暴露型金屬導線管或保護蓋板防護,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予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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