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二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條文:
第216條(共 1 條)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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