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節 裝設及維護 條文:第213~215條(共 3 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文 第213條地下設施之裝設及維護人員應熟悉設施位置。 第214條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215條地下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作業設施及間隔,使從業人員接近與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