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節 裝設及維護

條文:
第213~215條(共 3 條)
地下設施之裝設及維護人員應熟悉設施位置。
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地下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作業設施及間隔,使從業人員接近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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