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三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條文:第217~218條(共 2 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文 第217條電纜金屬被覆層與金屬遮蔽層、導電性照明燈桿,及設備框架與箱體,含亭置式裝置之框架與箱體,均應被有效接地。包覆供電線路用導電性材質之導線管及纜線出地之防護蓋板,或其與開放式供電導線有接觸之虞者,均應被有效接地。高於可輕易觸及之表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部分,或已加隔離或防護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218條地下線路之電路接地應準用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