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查估市價,得委託二家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相關法令為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
第二十七條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囑託執行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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