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十五章 死亡 條文:第143~144條(共 2 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全文 第143條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第144條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