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七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條文:
第47~48條(共 2 條)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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