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六章 法警 條文:第44~46條(共 3 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44條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第45條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第46條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