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六章 法警

條文:
第44~46條(共 3 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