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49~50條(共 2 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49條本署應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5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