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七章 勤務督導 條文:第26條(共 1 條) 法規:警察勤務條例全文 第26條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