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七章 勤務督導

條文:
第26條(共 1 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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