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27~29條(共 3 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各專業警察機關執行各該專屬勤務時準用之。
各級警察機關應擬訂實施細則,陳報其上級警察機關核准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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