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節 地籍圖

條文:
第167~168條(共 2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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