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1條(共 5 條)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刪除)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案件,指犯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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