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3-1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案件,指犯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