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以下簡稱資安職能訓練),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資安職能訓練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二、資安職能訓練課程教材之開發。
三、資安職能訓練機構之遴選及教學查核。
四、資安職能評量及證書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五、其他有關資安職能訓練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應考人通過資通安全職能評量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資安職能訓練證書。
應考人有舞弊或其他違規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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