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人員,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及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之人員。前項所稱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指應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