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指法院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之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以下簡稱家事服務中心)。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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