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性資產總額」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風險性資產總額: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產生損失之總額。
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部資產負債表交易項目乘以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
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
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
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點五之合計數。
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
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點五之合計數。
但已自自有資本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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