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重大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指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基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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