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指重要運輸、水利、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之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及其申請範圍內之必要性附屬設施,且其服務範圍跨直轄市、縣(市)。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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