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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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指重要運輸、水利、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之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及其申請範圍內之必要性附屬設施,且其服務範圍跨直轄市、縣(市)。前項必要性附屬設施,包含管…
  2. 行政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項目及規模如附表。
  3.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15條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4.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3條 …,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國防及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5.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4條 …用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興辦前條第五項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跨二個國土功能分區以上致審議之主管機關不同或填海造地案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變更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計畫,應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6.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42條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