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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都」開頭
都會區域
「都會區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國土計畫法
第3條
都會區域
:指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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