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守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連續守聽:無線電守聽二十四小時內不應中斷,惟當船舶之接收能力損壞、船舶本身通信之妨礙或設備作定期之保養或檢查而作短暫之中斷,不在此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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