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離職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退離職人員:指曾任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重要人員,於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以下簡稱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經原服務機關核定其仍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退離職人員」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