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離職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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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曾任第四項…
-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8條 …前,報經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核准。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退離職人員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原服務機關(構)、委…
-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退離職人員,指曾任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重要人員,於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以下簡稱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經原服務機關核定其仍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
-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3條 退離職人員於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之期間,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職務層級及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程度核定之。前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一年;其涉及特殊、機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國防…
-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5條 退離職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表,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即進入大陸地區…
- 行政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6條 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原服務機關發現第一項申報表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