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連結系統提供機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資訊連結系統提供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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