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並由該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所約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為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資金所開立之投資專戶。
    前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為外匯存款專戶同一受理銀行。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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