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2.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具有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且隱含賣出選擇權特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不包括:
    一、前項所稱結構型商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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